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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国际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四)

    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   在国际化背景下,如何完善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是中国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  北师大赵秉志教授针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三改三不”建议。所谓“三改”是指:取消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中第三人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将该款修改为“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将刑法典第219条第1款对

2010-04-29 11:58:00 2735

原创 国际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三)

    国外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   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虽有所不同,但不乏成熟的经验和先进的理论。  德国慕尼黑大学舒奈曼教授指出,侵权行为已变得如此容易、多样并且几乎成为常态,因而只有刑法才能明确树立重要性和严肃性。这对保护法益、指引社会遵守禁止性规范和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都会起到作用。  俄罗斯莫斯科国立法律科学院巴尼娅托夫斯卡娅教授等认为,刑事法律不能忽视知识产权这种

2010-04-29 11:47:00 2309

原创 国际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二)

知识产权刑事法保护的理念与刑事政策   运用刑事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首先应树立科学的基本理念和确立合理的刑事政策。  北师大刑科院吴宗宪教授提出,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须确立三大基本理念:第一,从保护力度来看,应树立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第二,从保护手段来看,应坚持多种保护相结合的理念;第三,从保护目标来看,应贯彻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只有遵循上述基本理念,才能确立恰当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

2010-04-28 16:43:00 2598

原创 国际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一)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如何运用刑事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国际范围内需要关注并加强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为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德国马普学会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于2009年12月13日至14日在泰国曼谷联合举办了以“国际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

2010-04-28 16:39:00 2752

原创 著作权制度的反思与改组(注释)

参考文献:[1]李雨峰.枪口下的法律:近代中国版权法的产生[J].北大法律评论,2005(6-1): 165.[2]强世功,等.知识产权与法律移植[J].读书,2004(8): 3-14.[3]Jessica Litman, War Stories[J].20 Cardozo Arts and Ent. L.J 365(2002).[4]Glynn S. Lunney, The Death of

2010-04-27 16:56:00 2093

原创 著作权制度的反思与改组

四  在面对著作权扩张乃至膨胀的同时,与着力讨论现代著作权制度的替代选择不同,更多的学者试图寻找改组现有著作权制度的方案。改组现有著作权制度的一种方案是诉诸公共领域。①这种主张的基本内容在于,著作权不能从公共领域中截取既有的知识,它也不能限制公众已经可以自由接触的材料。它预设一个公共领域的存在,并且主张对公共领域中的材料私有化(通过著作权)是违宪的。[15]公共领域的早期成员是著作权的低度保护

2010-04-27 16:51:00 2002

原创 著作权制度的反思与改组(二)

     二   尽管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如果放眼历史,我们就会发现,著作权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呈现了扩张的种种趋向。无论就其保护对象、保护期还是权利内容而言,著作权人都蚕食着立法者最初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教育的发展。    伴随着著作权扩张的,却是对著作权制度合理性的质疑。作品的创作具有累积的性质,一个新作品的问世往往是作者阅读、借鉴、批评他人作品的结果。就此意义,任何作品都正在变成“集体的

2010-04-26 15:43:00 1966

原创 著作权制度的反思与改组(一)

一  著作权制度是西方文明的衍生物,它起源于17、18世纪的欧洲,构成了当时该地区政治经济结构变迁的一部分。而在中国这样的一些后发性国家,却被当成了变法图强的催化剂。当晚清政府在与西方列强修订的商约中承诺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时,这一制度折射的是晚清政府构建现代民族国家并进而进行大规模法律移植的努力。[1]    近一个世纪以后,当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尝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2010-04-23 15:14:00 1847

原创 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注释)

注释:[1]See The Digital Dilemma: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National Academy Press 2000.[2]朱莉*科恩等:《全球信息化经济中的版权法》,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3]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4]

2010-04-23 15:10:00 2078

原创 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六)

六    行文至此,笔者仍然不能得出一言以蔽之似的结论。笼统地宣称私人复制属于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行为都未免过于武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私人复制的具体情形进行个案认定。由于私人复制属于合理使用的观点在社会公众心目中过于根深蒂固,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教育以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尊重版权不仅有利于版权人而且惠及全社会。只要社会公众开始考虑其所进行的复制行为是否合法,就已经算得上

2010-04-22 15:58:00 2295 2

原创 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五)

五    关于私人复制合法性的争论由来已久,但只有当作品表现为数字形式、作品的质量不会因复制而受损并能够通过网络广泛传播时,毫无约束的私人复制带给版权人的风险才特别引人注目。而使得这一问题复杂化或者难下定论的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版权法在私人复制定性问题上态度暧昧。世界各国版权法都给予特定的私人复制行为以豁免,美国版权法也是如此,例如,根据该法的规定,受版权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合

2010-04-22 15:54:00 1786

原创 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四)

四    再看反映作品使用者利益的“合理使用论”。这种观点认为,大多数私人复制都只是基于有限目的偶尔为之,这种复制不会取代商业性复制件的销售,因而属于合理使用。其理由可概括如下:    第一,美国最高法院的态度。美国最高法院在1984年索尼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应推定非商业性私人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必为了保护对作者的创作激励而禁止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没有明显影响的私人复制行为,对这

2010-04-21 14:32:00 1765

原创 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三)

三    首先来看代表版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论”。这种观点认为,在数字时代,为私人使用目的复制版权作品并不必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其理由在于:    第一,根据版权法,控制作品复制的权利由版权人专有。虽然美国国会在考虑图书馆和档案馆的活动时对版权人的复制权作了限制,但一般性的私人使用作品的性质还是应当根据合理使用规则来进行判断。美国版权法主要将基于再创作目的引用他人作品视为合理使用,而

2010-04-21 14:27:00 1779

原创 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二)

    信息技术革命正从根本上改变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人们只需轻轻点击鼠标就可获得海量的各种数字化信息。数字技术还使得作品复制变得十分便捷,不管是合法复制还是非法复制。作品的数字化极大地降低了作品复制成本,对版权人和侵权者而言,都是如此。同时,数字复制件在质量上完美无缺,每一个复制件都可以作为进一步复制的种子,这就必然导致私人复制大量发生,严重影响版权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版权人自然不能

2010-04-20 14:11:00 2530 3

原创 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一)

在传统版权法中,私人复制一般都属于合理使用,不受版权人控制。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复制的经济属性和技术特点都发生了根本变化,私人复制日益普遍,给版权人的利益带来巨大冲击。版权人自然不愿继续坚持“私人复制都属于合理使用”的古训,而代表作品使用者利益的社会公众也势难接受版权人完全控制私人复制的主张。事实上,即使在网络时代,基于公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的需要,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存在的余地。有鉴于此,本文试结

2010-04-20 14:07:00 2027

原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注释)

注释:①理论上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搭便车”问题使得私人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但是,产权的界定却能赋予公共产品以排他性,使其在私人市场范围内实现有效的开发与利用。参考文献:[1]侯长林.对文化价值分类的再认识[J].铜仁师专学报,2002(1):11-15.[2]李东方.西部人文资源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为典型[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7(4):125-1

2010-04-19 14:29:00 3109

原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十)

 3.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产品属性奠定了其公法保护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用税收收入进行支付是较为理想的。“各国实践也表明,无论何种国家体制或社会制度,作为国家公共部门典型代表的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不仅是其基本职能,而且也是其不可让渡的基本责任。”[20]只是在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部经济效益”及“搭便车”,以及政府财力、经济利益平衡等问题时,我们才认为有引入私法保护机制

2010-04-16 15:36:00 1722

原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九)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公法为主,私法为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都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看似相互矛盾,而实际上两者更是一种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关系。但是,公法与私法协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也必须确定其间的主次地位,厘清主次价值,以更好地实现公私法的协同保护。    从古罗马到现在,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经历了从私法优位到公法优位,再到公法与私法不断地互相渗透融合

2010-04-16 15:34:00 2055

原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八)

2.3 私法保护可以平衡“传统”与“创新”之间的利益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体现的大多是一些传统的、旧的知识,而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则是一些新的、具有创新价值的知识。传统知识与创新知识之间是一种“源”与“流”的关系[15]。知识产品是依靠前人积累的知识并结合自身的知识与创造性思维而形成的[16]。现行的法律制度已经从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角度为知识产品提供了保护,而且这种保护还日趋强化。但是

2010-04-15 15:00:00 825

原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七)

2.2 私法保护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弘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传承人资助与对传承事业的扶持。政府的财政支持可以对传承人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但是这种帮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政支出的多少,在我国目前经济相对不发达而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相对较多的情况下,期待政府过多的财政投入以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现实的。既然政府不能完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那么必须对非物质文

2010-04-15 14:50:00 929

原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四)

  1.4 公法保护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际上是一个保存、弘扬、传承、发展的过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也就是保存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以保护为主,只有在确定其长期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有限度地加以利用。别指望它们能自负盈亏,更不应该当成摇钱树。能赚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性。而且即使这类特例,也是

2010-04-13 15:30:00 690

原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三)

 1.3 公法保护有利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特定的时间、空间维度之中,并保持整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原真性样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不能被商品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经过一定形式的转变才能包装成可供给消费的文化产品。在这一包装过程中非物质文化往往容易被人为地扭曲变型。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社

2010-04-13 15:14:00 726

原创 1

1

2010-04-13 14:36:00 824

原创 菊子曰测试草稿{29C28FD771BA4B0D8693}

这篇草稿是菊子曰为了获取您的博客模板而准备的。由于某些未知的状况,菊子曰无法自动删除这篇草稿,请您手动删除它。{ADB54AEF4FCF7388}

2010-04-13 14:33:00 987

原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二)

1.2 公法保护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体现的公共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集体性特征,它基本上由一个社区或群体集体创作,体现的往往是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地区、国家共同的文化传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使用将损害到整个民族、地区乃至国家的利益。利益说认为公法调整公共的利益,而私法保护私人利益。公法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趋向正好契合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渴求。也有观点认为私法也可以通过对私人利益保护对

2010-04-12 15:29:00 746

原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一)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并且兼具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公法保护有利于守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而私法保护则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秉承人文价值至上的原则,以公法保护为主,同时兼顾资源价值,以私法保护为辅,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公法;私法   

2010-04-12 15:16:00 880

原创 “山寨”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四)

四、结论——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对待山寨文化的态度山寨文化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必然性,作为一种非主流文化,我们对它的到来既不应感到害怕,也不应忽视其存在的很多问题,特别是其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应当肯定其存在的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能完全否认其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我们也应重视和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和负面影响,特别是不能将“山寨”作为漠视知识产权和仿冒、剽窃之类的侵权行为的挡箭牌、遮羞

2010-04-09 14:18:00 1145

原创 “山寨”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三)

三、山寨文化、创新与知识产权山寨文化在中国已成为一种相对普遍的社会心理。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中国文化传统在现代折射的一个界面。根据前面的分析,山寨文化在合法模仿的范围内是允许的。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不仅是合法模仿的问题,山寨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之灵魂,也是山寨文化获得正当性的实质基础。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宗旨也在于鼓励和激励创新,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如我国第三次刚刚修订的专利法

2010-04-09 14:11:00 752

原创 “山寨”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二)

二、山寨文化、模仿与知识产权“山寨” 文化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心理已是不争的事实。如前所述,关于其性质则存在不同认识。值得注意的是,山寨被作为模仿的代名词,山寨文化被当成一种模仿文化,则是很多人所认同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先生在谈到山寨文化时即指出,很多人可能有一个共同认识,山寨文化是一种模仿文化。这种文化指的是原来他人拥有一个比较有名的东西,可能是产品、文化活动或者品牌,通过开发所谓山

2010-04-08 14:38:00 1189 1

原创 “山寨”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一)

一、山寨文化现象近年来,“山寨”、“山寨文化”已成为中国社会生活的热门词语。这股在大江南北括起的“山寨风”,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考证,“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其本意是指绿林好汉聚义之地或土匪窝子,现在则不仅表现为产品(“山寨产品”),而且演变为一种文化现象,即所谓“山寨文化”。山寨产品首先出现于广东沿海地区,以模仿手机和数码产品起家,

2010-04-08 14:17:00 990

原创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二)

二、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实体问题的完善 (一)自然人注册商标应否予以限制与规范?商标法第4条规定了自然注册商标问题,这是对以前我国不允许中国的自然人注册商标的一个重要突破,也是强化商标权的私权性的体现。上次商标法修订后商标注册主体放开,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成为上次商标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但这一亮点却亮出了双刃剑效应,在商标注册实践中,自然人基于并非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

2010-04-07 17:18:00 1041

原创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一)

冯晓青 刘友华 本文最初在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年会上交流,后收入《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6月版)一书,本文是在原《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成的。 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1983年实施20多年以来,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与商品经济秩序正常运转,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适

2010-04-07 17:12:00 1299

原创 如何进行商业秘密诉讼

诉讼是权利人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如何正确行使诉权关系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笔者依其诉讼实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商业秘密侵权权利人诉前准备      诉讼之前,原告必须尽力搜集可能搜集到的全部证据,在必要时作诉讼证据保全,搜集到全部证据后方可启动诉讼法律程序。商业秘密案件比较复杂,从组织起诉资料到法庭宣判,每

2010-04-06 16:00:00 2539 1

转载 知识产权律师介绍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种类

 知识产权律师介绍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种类可分为三点,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和合成软件三点:     1、原创软件----由软件开发者独立开发的软件,属于原创作品。  2、软件的修改本----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通过改变软件劳动者思想的表达或者软件的用途,所开发的有独创性的或在功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属于演绎作品。 3、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者若干软件的分部模块汇集

2010-03-31 16:19:00 852

原创 知识产权律师介绍企业涉外法律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 境外投资1、投资方案的结构设计⑴中国公司海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⑵中国公司收购和兼并外国公司或海外购买资产⑶中外合营合同的争端解决2、跨境投资的国内审批3、协调与各合作方的关系4、控制法律风险5、参加项目谈判6、起草中外文法律文件7、不同司法管辖法律冲突与解决办法(二)外商投资1、设立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办事处2、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其它形式

2010-03-30 15:49:00 2012

原创 知识产权律师介绍知识产权律师解析取证范围--权利证据

知识产权律师介绍取证的范围—权利证据,十分重要,对于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利证据时需要证明:(1)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或其利害关系人,也就说他是适格的原告或诉讼主体;(2)该知识产权在中国合法存在、有效并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就商标权而言,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受保护的是何种类型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从而确定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就专利权而言,提交该证据的目的

2010-03-30 15:34:00 1215 1

转载 王杰律师与CSDN总裁合影

王杰律师出席软件开发技术大会,席间与CSDN总裁合影。本文转载于中润律师事务所:http://www.wangjielawyer.cn/

2010-01-06 14:06:00 1727 2

原创 抢注名人域名是否侵权

 新闻回放  据信息时报报道,11月16日是中文域名正式接受申请首日,申请注册域名公司翻倍增长。    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当天宣布已经递交“.中国”域名国际申请,这预示着“.中国”域名已进入全球启用倒计时,预计最早在明年初全球华语网民就可以使用中文域名访问网站。  11月16日是ICANN接受中文域名注册申请的首日,记者联系国内多家域名注册网站得

2009-11-17 13:39:00 1198

原创 王杰律师出席“2009软件开发2.0技术大会”

 王杰律师出席“2009软件开发2.0技术大会”      王杰律师就“IT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发表主题演讲       2009年10月23日,“2009软件开发2.0技术大会”在北京温都水城举行,该会议由IT业内知名的ISDN网站主办。我所首席执行主任王杰律师出席了该会议,并在会议上就IT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问题作了主题发言,受到与会IT企业的高度关注。 

2009-11-16 10:33:00 1346

原创 注册名人域名,最好别动赚钱心思

法制晚报的相关链接:注册名人域名 最好别动赚钱心思 我所首席执行主任王杰律师2009年11月3日接受法制晚报记者的邀请,就鲁迅域名案发表看法。 案情回放2004年,芜湖市民王某抢注了鲁迅.cn、迅.cn和鲁迅.中国等四个中文域名,据该注册者表示,这些域名指向的是纪念鲁迅的网站。2009年3月19日,鲁迅之子周海婴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将四个争议域名移交给他。 周海婴表示,鲁迅

2009-11-12 11:28:00 83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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